华统股份8月14日公布关于与浦江县白马镇人民政府签订现代生态规模养殖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与浦江县白马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浦江县白马现代生态规模养殖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就公司在浦江县白马镇投资建设生猪养殖场达成合作框架。
浦江县白马现代生态规模养殖场项目常年存栏经产母猪5000头,年出栏商品猪10万头以上,需用地面积约376亩,其中5亩为项目配套建设用地(具体以出让合同为准)。项目计划总投资人民币3亿元,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60%、浦江县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40%,总投资超过预计3亿元的,各方按比例同时追加出资(具体的投资方式,由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和浦江县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再另行磋商签订协议)。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0-127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浦江县白马镇人民政府签订现代生态规模养殖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签约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表达双方战略合作意向,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后续的具体投资事项尚需另行约定,具体合作协议的签署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涉及的金额为预估数,与实际投入可能存在差异。预计对公司 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一、对外投资概述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与浦江县白马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浦江县白马现代生态规模养殖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就公司在浦江县白马镇投资建设生猪养殖场达成合作框架。
公司本次与浦江县白马镇人民政府签订本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协议对方为浦江县白马镇人民政府,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浦江县白马镇人民政府
乙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浦江县白马现代生态规模养殖场项目。
2、项目建设:常年存栏经产母猪 5000 头,年出栏商品猪 10 万头以上,需用地面积约 376 亩,其中 5 亩为项目配套建设用地(具体以出让合同为准)。
3、项目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人民币 3 亿元,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60%、浦江县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40%,总投资超过预计 3 亿元的,各方按比例同时追加出资(具体的投资方式,由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和浦江县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再另行磋商签订协议)。
4、项目实施主体:乙方控股子公司浦江华统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公司”)。
5、项目用地及选址:浦江县白马现代生态规模养殖场项目为农业设施用地及部分建设用地,由乙方向项目所在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甲方负责协调选址等相关工作,选址为浦江县白马镇利丰村地块。
6、用地价格:租用农业设施用地按当地市场价格由乙方与项目所在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交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具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
7、建设期限:项目在 2020 年 12 月底前完成建设并正式投产。
8、用地期限:生猪养殖项目农业设施用地第一期租赁期限至 2028 年,第一期租赁期满后,由乙方继续租赁至 2058 年。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做好涉及本项目规划区内的林地、农用地等统一流转到镇集体公司或村经济合作社,再通过租赁等合法方式流转到乙方或乙方为本项目开发而设立的项目实施公司,由项目公司合法取得上述用地的经营权。所涉建设、租赁、流转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同意项目实施公司享受浦江县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同时甲方积极协助项目实施公司向上级相关部门争取相关优惠政策。
3、甲方同意项目设施农用地期限与租赁期限一致。
4、甲方在生猪养殖项目开工前对项目租赁用地完成所有养殖场区外的通电、通讯、通水、通路等政策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该养殖用地选址周边3 公里内不得再新批生猪养殖场。
5、本协议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项目实施公司有优先续租权。
6、除上级部门明文改变现有政策、法律的情况之外,乙方不得擅自(随意)调整项目投资规模或取消相应的项目投资。
7、因乙方原因致使项目未按照约定实施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损失,并积极做好因土地流转等引发的后续工作。
8、如政府建设需要依法征迁,乙方应无条件服从配合,按政府征迁政策获得相应补偿。
(三)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向乙方进行流转项目农业设施用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因甲方责任致使乙方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职能部门审批等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承诺。
3、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项目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投产,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
(四)其他事项
1、乙方应在签订项目合同后,30 天内向甲方缴纳项目保证金 300 万元(不计息),甲方根据乙方完成项目投资进度退还项目保证金。在乙方完成项目投资30%后七日内退还项目保证金 100 万元,完成项目投资 60%后七日内再退还项目保证金 100 万元,完成项目投资 100%后七日内退还剩余项目保证金。
2、该项目设施用房为多层建筑,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暂不收取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该项目涉及缴纳林地植被恢复费,给予返还县财政部分对项目进行扶持奖励,主要用于场区绿化及生态牧场建设,扶持奖励方式由甲方制定具体方案。
3、本协议签订后 3 个月内,甲方对乙方合作的项目实质推动不认可(即指无任何项目实施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与其他方合作。
4、本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四、协议签署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双方的项目合作,有利于提高公司生猪自给率,加快主业发展,促进双方生猪养殖与环保生态双赢,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及发展战略。
本协议为表达双方战略合作意向的框架协议,预计对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五、协议存在的风险
本协议为签约双方开展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具体合作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浦江县白马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浦江县白马现代生态规模养殖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4 日
来源:公告